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111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干部)部门:
为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2〕6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全面准确的原则,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通过考核,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执行。
三、考核内容
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结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20%。
五、考核程序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建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核规定和要求,审议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下一年度一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调整其岗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调整其岗位。如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七、考核工作安排
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在2015年2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于3月底前按照管理权限,将2014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连同电子版本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区县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八、有关要求
各区县、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部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考核纪律,完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对考核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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