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市201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三〔2014〕6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和监管权限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经营者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外环线以内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街道办事处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工作;外环线以外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申报材料
(一)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向市行政审批许可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所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市安全监管局核发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5、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6、零售经营者缴纳意外伤害险和公共责任险的证明复印件或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外环线以内零售点申办程序
1、由外环线以内地区的经营者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文件、资料;
2、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逐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零售点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零售点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3、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人员对零售点进行现场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零售点情况反馈至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在现场标明位置;
4、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零售点负责人和经营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并将申办许可证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零售点审批情况汇总表(附件2)、打印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于2015年1月26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5、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盖章后,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发放至零售点经营者。
(二)外环线以外零售点申办程序
由外环线以外地区长期零售或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者,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文件、资料,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及我市的规定审查合格后统一制证颁发。
四、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外环线以内地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日,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地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农历正月十六日;长期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办法》的宣贯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贯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提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规范零售点布局和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组织零售点负责人和经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市安全监管局可负责提供宣贯《办法》的师资;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并负责考核工作;零售点相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批发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如实记录购买、销售和库存产品的数量,并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掌握烟花爆竹产品流向,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流通秩序;督促企业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以及我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过程中,要本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应逐年减少辖区内零售点数量,对不符合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定要求的零售点一律不予审批。要求所有零售点必须从本市具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经营时使用防火阻燃棚,并统一悬挂印有“2015年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字样的布标(见附件3)及安全警示标识,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经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外环线以内地区现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三)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区县要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的作用,多措并举,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对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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