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4-12-16 | 2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市农委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管理效益,我们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规定,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农委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城镇化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示范小城镇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示范小城镇在建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和“三改一化”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项目,以及加强小城镇管理等方面项目支出。

第七条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城镇化发展的政策要求,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示范小城镇项目手续要规范齐备,“三改一化”补助项目,产权要为村集体所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九条每年7月底前,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合格后,8月底前,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核,确定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并组织市财政局对拟予以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农委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一般按项目投资比例的6%-10%安排,并联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农委于9月底前将细化的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议。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项目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市农委部门预算,并于预算执行年度9月底前安排下达。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区县发展改革会同区县农委、财政局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发展改革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验合格,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