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1-21 | 1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的认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衔接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除在已批准的自有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外,均应按照规定申请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

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审批用地预审;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审批用地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审批用地预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由投资主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及时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三、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章节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依据;选址(线)多方案比选,在用地方面的比较;对照行业用地标准,各功能分区用地适用指标;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征地补偿费标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选址的前期介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依据行业用地指标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确保建设项目满足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审查,将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作为通过预审的必要条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投资预算中应足额列入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需在用地预审阶段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要对有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四、进一步加强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

加强对拟建项目的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对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把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论证的重要内容,防止为降低投资成本等而占用大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国家和我市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或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超过国家和我市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批准用地预审的依据。

五、进一步加强用地预审监管和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专人,将用地预审批准情况通过网络在线备案系统逐级上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汇总审核后,报部备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不定期对用地预审审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批准用地预审或者未及时备案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