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1-27 | 1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3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115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变更方式申请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央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八条非中央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中央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中央预算单位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中央预算单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对系统中已导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再提供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纸质文件报送。

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中央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中央预算单位并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中央预算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批复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31日起实施。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