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科院,市种植业办,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办,市农机办,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委、水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水平,整合农业财政资金,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制定了《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水务局
2015年1月16日
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都市型农业资金),指通过整合支农资金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资金总规模33亿元(含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财政资金10亿元),其中:市农委财政预算安排15亿元,市财政支农预算安排18亿元,从2015年开始分年度安排。
第三条 都市型农业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财政贴息方式,逐步扩大财政贴息规模,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发展现代农业。
第四条 都市型农业资金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功能拓展、农民就业创业和500个困难村加快发展。
第五条 都市型农业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农业结构调整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育苗设施、土地平整和改良、排灌及十千伏以内的输变电设施、滴喷灌等节水设施、田间道路、林木种苗、木本粮油、优质经济林和苗木补助、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养殖与孵化设施、畜禽棚舍、标准化鱼池、农机具购置等。
(二)农业科技进步所需的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蔬菜、粳稻、海淡水鱼、畜禽、林木种苗等育种基地建设和育种试验设备购置,种业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肥料、饲料、兽药等生产研究设施,育种研究、质量安全等实验设施设备等。
(三)农业规模经营所需的农村土地确权、林木确权、土地林权流转和登记费用,合作社入股,大型合作社联合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生产基地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农产品信息服务等;
(四)农业功能拓展所需的农产品深加工设施设备购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休闲农业旅游点基础设施建设,休闲农业旅游推介活动,农家乐旅游经营贷款贴息等;
(五)农民就业创业所需的农业教育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以及发展“一村一品”所需的低温保鲜库、低温冷冻设备、保温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包装设施设备等;
(六)农产品流通体系所需的交易配套设施、冷藏保鲜设施补助等;
(七)农村金融服务所需的担保费、村级互助担保基金、保险费、农村金融服务站建设、融资奖励等;
(八)支持500个困难村加快发展所需的支出内容按照《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都市型农业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委会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新建地下水或地热采取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发展需要,充分征求有关区县意见后,制定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总体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发展路径、实施方式、预算规模、最终效益等,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和分区县预算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农委。
涉及农田水利项目执行现有的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农委负责审查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查预算分配方案。年度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审查通过后,资金最终使用单位是市级单位的,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最终使用单位在区县的,将各行业主管单位分配的资金预算按照区县打捆后纳入下一年度区县转移支付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部门和各区县。
第九条 都市型农业资金中年初批复部门预算和区县转移支付预算的比例至少达到90%,年初批复率未达到90%的部分且未细化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不得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条 年初未批复预算要在每年9月底前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9月底未能细化的收回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市农委要求及项目实际需要,将批复各区县的都市型农业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先行预拨区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市农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逐项确定具体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内容等,同时按照市有关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类项目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三条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论证或评审通过后的项目进行批复,批复后将批复文件联同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或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一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报送的备案材料,征求市农委意见后,将批复各区县的都市型农业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再行预拨区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区县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都市型现代农业项目组织开展资金审计,审计通过进行项目验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或抽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剩余的都市型农业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农委、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对各区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最终量化的绩效结果通报区县人民政府,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因素。
第十九条 都市型农业资金应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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