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管理办法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4-23 | 33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现状调查是指以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为调查对象,查清其施工前的状态,对已经形成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等情况进行记录的调查活动。

第四条  现状调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工程规模和地理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确定现状调查的范围;

(二)确定现状调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及其权属人;

(三)制定现状调查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按照现状调查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逐一核查,并做好现状调查记录。

需要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进行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现状调查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构)筑物建成年代、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和深度;

(二)建(构)筑物现状结构安全性;

(三)现状调查中发现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存在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

(四)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将现状调查结果告知相关权属人。权属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

第八条  工程现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情况进行标注、图示和文字说明;

(二)分析施工设计图实施与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处置意见和建议;

(三)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在施工期间进行监测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前现状调查证明文件(附件)。

第十条  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现状调查报告送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状调查报告制定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的专项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专项保护方案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现状调查记录、现状调查报告、监测方案、监测记录、鉴定报告等应当作为施工安全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施工前现状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