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现状调查是指以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为调查对象,查清其施工前的状态,对已经形成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等情况进行记录的调查活动。
第四条 现状调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工程规模和地理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确定现状调查的范围;
(二)确定现状调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及其权属人;
(三)制定现状调查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按照现状调查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逐一核查,并做好现状调查记录。
需要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进行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现状调查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构)筑物建成年代、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和深度;
(二)建(构)筑物现状结构安全性;
(三)现状调查中发现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存在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
(四)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将现状调查结果告知相关权属人。权属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
第八条 工程现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情况进行标注、图示和文字说明;
(二)分析施工设计图实施与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处置意见和建议;
(三)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在施工期间进行监测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前现状调查证明文件(附件)。
第十条 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现状调查报告送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状调查报告制定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的专项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专项保护方案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现状调查记录、现状调查报告、监测方案、监测记录、鉴定报告等应当作为施工安全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施工前现状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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