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
(保监发〔2015〕4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10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风险责任人,是指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下列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一)备案投资能力;
(二)转移投资能力;
(三)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开展境外投资;
(五)变更风险责任人;
(六)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一)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二)公司确定风险责任人的文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风险责任人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函;
(四)风险责任人签署的职责知晓函;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活动需要确定风险责任人的,应当在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的同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风险责任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保险公司已经确定的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本准则有关情形,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司名称]关于[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2.[公司名称]关于报送[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报告
3.承诺函
4.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职责知晓函
附件1
[公司名称]关于[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
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及相关规定,现将[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风险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一)风险责任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学位,入司时间,所在部门,专业资质,专业技术职务等;
(二)有无受金融监管机构及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撤销任职资格的历史情况。
二、风险责任人最近10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一)风险责任人职务及任职起止日期;
(二)有无社会兼职情况。
三、专业责任人的专业资质
(一)列举专业责任人的专业资质;
(二)有无担任其他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我公司承诺: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附件2
[公司名称]关于报送[投资业务]
风险责任人的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公司[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确定我公司[职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为[投资业务]的行政责任人;确定我公司[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为[投资业务]的专业责任人。
[专业责任人姓名]具有[职称]。[行政责任人姓名]和[专业责任人姓名]具备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应资质条件。我公司风险责任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参加相关风险责任培训学习。
我公司风险责任人如有调整变化,将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报告。
附件3
承诺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承诺,我公司行政责任人[姓名]与专业责任人[姓名]资质条件符合《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信息披露有关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件4
行政责任人职责知晓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公司确认,本人[姓名],是[公司名称]的[投资业务]行政责任人。
根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行政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明确授权体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不得直接干预专业责任人对具体投资业务的风险和价值判断,不得影响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我已知晓上述职责,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运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行政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专业责任人职责知晓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公司确认,本人[姓名],是[公司名称]的[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
根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专业责任人是投资业务风险的初始把关者,也是初始责任人,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投资业务风险揭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主要责任,不得故意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意见,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
我已知晓上述职责,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运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专业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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