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廉政规定》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4-23 | 105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廉政规定》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环办函[2015]462号)

水专项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重点流域专家组、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为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意见,根据环境保护部党组对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做好水专项的廉政建设,规范水专项专家组的管理,依据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和《水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等,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水专项廉政规定》(见附件1),并对2008年印发的《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专项专家组工作规则》(见附件2)。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廉政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廉政制度规定,结合水专项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专项的立项评审、项目(课题)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及资金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及日常管理行为。

第三条 在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中,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水专项专家组(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和重点流域专家组)、评审检查专家,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水专项的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民主科学决策,严格执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策;

(二)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课题立项择优指南,邀请同行专家采用视频评审方式,杜绝暗箱操作;

(三)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须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开展,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按规定程序遴选专家,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

(五)地方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流域专家组中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参加本行政区内实施项目(课题)的评审工作;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水专项组织实施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五条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二)严禁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项目(课题)立项、监督检查和验收,不得泄露管理工作秘密,严禁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三)禁止接受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的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

(四)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或物品等,一律不准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禁止参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 水专项专家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项目(课题)立项,不为相关项目(课题)请托关系,干扰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课题);

(二)禁止利用履行专家组职责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或物品等;

(三)禁止参与课题择优指南编写的专家组成员参加、组织或变相参加、组织相关课题的申报;

(四)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禁止泄露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技术秘密以及水专项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秘密;

(五)禁止索取或收受项目(课题)单位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咨询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七条 水专项评审专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对项目(课题)提出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不得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课题)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擅自与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联系接触,不在评议答辩期间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从而影响其他专家打分和客观评价;

(四)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若不知情参与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课题)评审;

(五)禁止索取或收受被评审对象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

(六)严格遵守评审保密要求,禁止泄露课题评审情况及评审课题的相关技术秘密;

(七)在领取专家咨询费时,应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评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八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切实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课题,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水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二)禁止在水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禁止向组织或承担水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馈赠、许诺馈赠财物或给予其他不当利益;

(四)禁止利用虚假合同、重复立项、示范工程贴牌以及虚假发票等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禁止列支与项目(课题)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五)禁止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充抵水专项成果,禁止利用已有水专项成果申报、充抵其他科技成果;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项目(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或投诉。

第十条 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一)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水专项专家组成员和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取消其作为水专项专家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和查实,暂停项目(课题)实施人员三年内承担环境保护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对实施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环境保护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同时通报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

(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地方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执行。

附件2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专家组的作用,规范专家组的管理,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水专项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和重点流域专家组日常管理、考核和动态调整以及保密和廉洁自律等。

第三条 专家组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发扬科学民主和创新精神,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二章 专家组组成

第四条 总体专家组的组成

(一)总体专家组专家由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由牵头组织部门组建,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成立。

(二)总体专家组实行技术总师负责制,设技术总师1名,技术副总师2名。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

(三)总体专家组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成员由各主题专家组秘书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纳入有关专家。

第五条 主题专家组的组成

(一)主题专家组专家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协商总体专家组推荐,主题专家组由牵头组织部门批准成立,主题专家组在总体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二)主题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可视情况设特聘顾问。组长全面负责主题专家组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特聘顾问参与主题专家组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主题专家组设立主题秘书,协助专家组组长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重点流域专家组的组成

(一)重点流域专家组专家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相关省(市)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和总体专家组推荐,重点流域专家组由牵头组织部门批准成立。重点流域专家组在总体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二)重点流域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2名,副组长12名。组长全面负责流域专家组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三)重点流域专家组设立流域秘书,协助组长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会议由专家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报送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专家组应妥善保存会议通知、上会材料、会议纪要以及签到表等资料。

第八条 专家组议定的立项建议、择优指南以及阶段和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专家组2/3以上专家同意并签字,并以专家组名义报送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同意人数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会议议定的事项无效。

第九条 专家组议定重大事项应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征求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组织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专家组反馈,专家组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条 专家组应及时凝练总结水专项阶段性研究进展和成果,并形成报告。对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以及行业或社会舆论关注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咨询建议或应对措施等。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组织开展专项内部技术交流、项目(课题)实施进展交流等,开展实地调研,并形成相关报告。面向社会的技术交流和涉及地方政府的考察调研,应该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下开展。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积极配合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开展成果集成、宣传等工作,撰写或组织撰写相关成果宣传材料,审核相关项目(课题)提交的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 专家组专家应积极主动宣传水专项成果,相关材料应报送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组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末应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与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水专项专家组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受水专项领导小组委托,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对专家组全体专家的考核。专家组特聘顾问不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重点从专家政治思想意识、履行专家职责及成效、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客观公正性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行专家组职责,在专项实施中发挥的技术指导作用,以及取得的工作实效等情况;

(三)从事水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工作作风,投入时间情况等;

(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七条 专家组专家考核级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情况。其中,优秀级次不超过本专家组人数的40%

(一)优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发挥专家作用,贡献突出。

(二)称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发挥专家作用,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称职。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经常性缺席专家组活动,或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进行。专家组全体专家填写《水专项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见附1),由专家组组长提出考核意见,并提出考核级次建议,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阶段考核一般在水专项每个“五年计划”结束时进行。

(一)个人总结。专家组全体专家填写《水专项专家阶段工作考核表》(见附2),经专家组组长审核,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二)组建考核小组。水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成员,水专项咨询组专家或总体专家组专家等组成。视情况,可邀请同行专家参加。

(三)述职评议。考核小组召开专家述职评议会议,专家组专家做个人述职。考核小组根据专家个人总结和个人述职情况,对专家组专家进行打分,形成考核意见。

(四)编制考核报告。考核小组总结考核工作,编制考核报告,并附专家组专家的考核打分表和考核表,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作为专家组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在水专项网站进行公布,并通报专家组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专家组专家做出调整:

(一)专家组组长因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的建议;

(二)考核不称职;

(三)因个人原因,专家主动提出退出申请;

(四)接受在国外逗留时间超过一年的访问、工作、定居等邀请;

(五)不再从事本领域研究工作,或因工作调动,不宜再作为专家组专家;

(六)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等;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组专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和增补建议,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保密和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恪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廉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以本工作规则为依据制订各专家组的工作制度。

1:水专项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2:水专项专家阶段工作考核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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