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5-12 | 18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序号

违法行为

依据

违法程度

参考量化标准

责任单位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1

  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施工现场采取的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未达到规范要求,或者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有撒漏,造成轻微扬尘污染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路处、市高速处
市道桥处
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一般

  施工现场未采取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尘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对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环境造成较重扬尘污染的

3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

严重

  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环境造成严重扬尘污染,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2

  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配备的降尘防尘装置不符合规范或未按时开启使用,造成轻微扬尘污染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路处、市高速处
市道桥处
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一般

  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造成扬尘污染的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

严重

  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任何降尘防尘装置,造成严重扬尘污染,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