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加强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环卫局、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法治市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市容园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结合市容园林工作实际,制定加强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建设实施意见。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能力
(一)增强法治意识。深刻领会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将依法治国、依法治市要求落实到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内容。开展集体学法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法的原则、原理、价值、精神。严格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必赔偿”的法治意识。
(二)强化法治思维。加大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专业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党委(党组、支部)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法制度,进一步加深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强化法治思维的养成,不断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实施按年度法律知识考核工作,法律知识考核成绩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着力提高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用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对拟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核,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拔任用。
(三)提高法治能力。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11部政府规章,《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依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强化自我约束,把握好权力边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把工作思路放进法律的框架,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依法依规、合规合序。坚持有法必行,确保权力在制度笼子里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为打造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升级版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二、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一)编制好立法规划。在全面梳理市容园林法律法规基础上,搞好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的顶层设计,编制“十三五”市容园林立法规划,涵盖生活废弃物管理、信息化建设、户外广告设置等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制(修)订的法规规章。对已经成熟的地方性法规要根据行业发展及时修订,进一步充实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建以《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骨干,《天津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为依托,《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支撑完备、周延的市容园林法规体系。
(二)组织好立法调研及立法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好重点立法调研项目。通过制定调研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年内完成《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条例》立法调研。二是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工作。明确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日常行业管理基础资料,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反馈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根据资料及反馈情况,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立法调研储备项目。三是完成好重点立法项目。法规处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立法工作的技术指导,把好立法草案质量关,组织开展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项目的草案起草工作。
(三)制定好法律法规配套文件。一是配套制定《天津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主体、程序、期限、责任,实现规范性文件对我委权限内法律、法规执行和相关管理事项的全覆盖。二是按照“废、改、立”工作要求,全面梳理配套性文件,2015年完成《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办法》、《天津市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8个法规配套文件的修订、废止工作。
三、加强依法办事能力体系建设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决策。一是切实落实“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紧紧握住决策前法律审核、决策中合法性审查、决策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决策工作规则和决策机制;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凡涉及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招投标管理等事项,必须经过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二是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单位都要选择具有良好专业背景的律师事务所或选聘专业律师作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做行政权力的减法。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廉洁高效的原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可下放区县实施审批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我委许可审批事项从23项精简下放为7项的基础上,推进管理中心下移,本着“宽进、严管、重罚”的思路,推进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继续下放,切实增强区县管理的动力,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二是做服务效率的乘法。通过重新整合处室职责,将分散在各处室的审批职能全面整合到“窗口”,实现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有效解决“前店后厂”和“收发室”问题;进一步明确审批项目内容、申请要件、审批标准和办理流程,完善《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实施办法,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推进网上办事,充实调整单位网站栏目,重新分类整理,开设办事服务、互动交流、业务查询版块,提高效能,优化服务,确保群众满意。二是及时、定期发布信息,网上及时发布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要进行年度公布。三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凡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一律予以公开。
(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一是成立执法监督处,实现对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二是借助执法监督平台加强监督,公开行政许可、执法处罚信息,接受社会评价。三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市民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违法执法、不当执法行为,深入调查、认真处理,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发挥复议、诉讼及案卷评查的监督指导作用,及时总结分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定期归纳汇总典型案例,举案释法,指导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文明执法水平。一是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二是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执法证件的申领、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三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相关执法活动。四是明确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制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标准化执法流程,实现标准化执法。
四、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一)依法界定权力边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厘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做好“清规、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工作。经认真梳理,市市容园林委行使的行政职权共有12项,其中行政许可类7项,行政征收类3项,行政奖励类1项,其他类1项(行政复议);由市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类职权247项,其中涉及市市容园林委的处罚权235项,涉及市级其他部门的处罚权12项。各单位、各部门(处、室)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确定的权责清单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权,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建立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法律审核制度。我委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重大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机关各处室代为草拟对社会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对社会具有管理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委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出租、转移、营利性使用、重大资金使用等合同,要严格按照委下发的《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法律审核办法》在文件发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合同签订之前进行法律审核。
(三)强化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行政问责办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许可、执法不严、有案不立、受案不查、越权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对因懒政、怠政、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依法治权、依纪治权、依规治权。
五、加强对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委成立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为成员,担负起领导、推动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建设责任。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开展全面建设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工作。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规划、研究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二)提供法治建设保障。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法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充实法制工作力量,保证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法制工作,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或人员要与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相适应。
(三)强化监督考核。通过采取依法行政考核、领导班子考法,公务员考法,领导任命考法,实现监督考核的全方位、无死角,为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建设提供监督保障。开展定期和随机检查工作,对不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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