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去权管理工作。
第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道路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绿地,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
第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的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竞买、经营权授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投标或者竞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停车管理、场站管理、物业管理、公共事业经营管理经验;
(二)具有与停车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招标公告或者拍卖公告载明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期限一般为10年,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价。
第九条 区县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内容;
(二)经营范围、期限;
(三)中标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