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津建科〔2017〕344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7-09-24 | 15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砂浆搅拌机降尘防尘装置的设置,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内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降尘防尘措施应达到以下条件:

1.砂浆搅拌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混凝土路面硬化,并划分为砂料堆场和搅拌作业区。

2.砂料堆场应当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扬尘防范措施。

3.搅拌作业区应当密闭,安装除尘设备和喷淋降尘装置,并设置沉淀池。

4.搅拌砂浆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应当存放在散装水泥罐中,水泥的入罐及使用应当采取全封闭管线输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区建委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社会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2017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