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或者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单位)投资成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字〔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是企业占有、使用的,由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出资单位、所属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所属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及所属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属于《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7〕40号)第七条所列项目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并报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出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并报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事项,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四、按照32号令第二章的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市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单位之间,出资单位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时,转让方应当按照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经出资单位审核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五、按照32号令第三章的规定,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以及因市国土房管局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所属企业增资,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市国土房管局直接或指定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以及企业原股东增资,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为企业增资时,增资单位应当按照32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经出资单位审核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六、按照3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局属企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涉及市国土房管局、局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业或国土房管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土房管局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经出资单位审核,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所属企业资产转让事项,由出资单位审批。出资单位应制定所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七、按照35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需要评估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向市财政局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备案。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
http://www2.tjfdc.gov.cn/Documents/%E6%94%BF%E7%AD%96%E6%B3%95%E8%A7%84/20180314cw.rar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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