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市中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和《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决定放开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规划红线内燃气、排水、再生水设施的建设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规划红线内的燃气、排水、再生水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委托建设单位进行配套,所需费用或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燃气、排水、再生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