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我局正在研究拟定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做好新制度出台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决定将《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的实施有效期延长至新制度出台之日,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