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征收土地审查报批工作,完善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9年1月24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整理储备用地)使用国有土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具体分为三类:
(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者登记证明;
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
9.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三)政府整理储备用地,由整理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2.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审核和受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有误;拟建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权属地类情况是否清晰;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是否压占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在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是否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范围内等。
三、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征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结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依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测算、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被征地单位拟定安置途径;
(四)根据调查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测算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征地补偿费预存手续;并将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补偿费等情况提供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
四、征收土地告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政务网发布,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及告知回执。告知书中应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征收土地确认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对于在发布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确认。
六、依申请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收到听证书后,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做出书面记录。
七、组卷上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组织听证会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放弃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填写《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等材料,按规定组卷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出具申报用地申请文件。
八、审查报批
区人民政府将建设用地申报材料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报批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一次性提出完善申报材料的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审批;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九、用地批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收到市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批件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凭缴费证明,5日内办理用地批复手续。
十、批后公告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自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乡(镇)、村内显著位置将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时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政务网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也可以在征地报批前的征收土地确认阶段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登记工作。
十一、拟定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同时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政务网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
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在征地报批时,已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在批后公告阶段与征收土地公告同步进行。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十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户,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
附件:1.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2.补正材料告知书3.受理通知书4不予受理通知书5.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6.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7.征收土地告知书8.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9.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10.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1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12.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13.关于申报**区**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1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15.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16.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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