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 | 作者:余文华 史然 | 发布时间: 2019-05-28 | 2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以下简称“住建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9〕308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对《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1.《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背景--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2017年12月26日,住建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2017]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招标文件编制、项目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建部及发改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了《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全面完善工程总承包各项制度

《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发布的《办法》基础上,就工程总承包发包、实施与监管等多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具体如下:

其一,允许建设单位依据工程项目情况及自身的管理能力自主选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除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外,增强了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性。相比较《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分别明确了工程发包的时间,分别应当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和“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此外,对于承接工程总承包的单位的条件进行了限制,明确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与工程相关的其他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单位等都不得作为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形式鼓励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明确除约定调整价格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其二,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承包单位应在原来规定的具备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综合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完善自身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对于总承包项目下的分包,本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在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单独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特别强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其三,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主体进行了调整,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基础上,新增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除此之外,还在项目投资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及信息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3.《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意义--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的同时,也放宽了对于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诸多限制,赋予了建筑类企业的自主性,有利于激发建设工程市场的活力。同时增设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制,也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进程,完善了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对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遏制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