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局关于放宽外资准入加强外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商外管【2019】4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05-28 | 23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各区政务服务办、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

   为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一制三化”改革要求,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要件和程序,全面提升我市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

   将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限制。即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两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

   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三、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只需提交申请、依法作出的决议和被投资公司章程。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程序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事项,按程序需报市商务局审批的,各区政务服务办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不再出具初审转报文件。

   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5号)要求,开展外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审批、备案指引。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严格审核企业填报信息,特别是投资者国别、类型、资金来源地、实际控制人、并购及股权转让的溢折价等内容,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要继续做好外商投资咨询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主动进位、积极作为,持续提升我市投资营商环境。

20195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