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和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增资是否适用32号令问题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士博 | 发布时间: 2026-03-27 | 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和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增资是否适用32号令问题

张士博律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国资委官网政务咨询专栏对公众留言的回复意见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和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增资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备案等工作程序并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且国务院国资委建议就该等经济行为咨询地方国资监管机构。

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回复意见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不是32号令规范的对象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和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增资进场交易并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应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备案等工作程序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和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增资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应当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目前暂未出台涉及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国有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相关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的回复意见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仅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到国有企业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国有企业出资的合伙企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实质上仍属于国有资产处分行为而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又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明确要求,因此实践操作中,如拟实施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所涉相关经济行为建议提前咨询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监管意见和态度后再依法推进实施以免存在合规风险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意见不完全列举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11026日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性”的留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适用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我委暂未出台涉及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相关制度,应按照国有出资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413日就“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的留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11231日就“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转让对外投资的股权”的留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61日就“国有有限合伙企业控股投资的子公司融资要进场么”的留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建议咨询该地方国企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于2023117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29号建议的答复》【网址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c27010972/content.html】载明……2016年,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国资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实物资产转让等进行规范。日常通过培训、政策解答等方式指导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做好制度执行和贯彻落实。关于32号令适用范围问题,国资委通过国资委官网政务咨询专栏多次公开回复,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不适用32号令,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为及时掌握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更好维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2020年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建立了国有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制度。鉴于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进行管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依据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并非按照公司制企业根据各股东出资金额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无法简单按照32号令的原则来界定其国有性质。

二、下一步工作……二是夯实国家出资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从投资人角度加强对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监管相关课题研究,适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重点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后期的份额流转以及国有实际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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