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杨案看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与国内法治接轨困境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铭珲 | 发布时间: 2026-04-30 | 19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从孙杨案看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与国内法治接轨困境

徐铭珲律师

一、引言

2021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对孙杨案作出重审裁决,禁赛期从8年减至4年3个月。至此,这场历时近三年的体育法律纠纷暂告段落。耐人寻味的是,CAS始终明确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孙杨服用过兴奋剂。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检测人员资质是否合规运动员对不规范程序的质疑是否构成正当理由与其说这是一起兴奋剂违规案,不如说是一起程序违规案。

然而,正是这起程序违规案,暴露了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在程序正义维度上的深层缺陷,也引发了一个更根本的追问:当国际规则通过“参照立法”模式被纳入国内法体系时,中国运动员的程序性权利能否得到同等保障?目前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存在一定缺陷,与我国法律接轨仍存在一定的内在矛盾。

二、国际规则的程序正义困境

(一)规则模糊与解释权垄断

孙杨案的核心技术争议在于《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规定究竟如何理解。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认为采样小组整体持有授权即合规;孙杨方则认为三名检测人员中两人无法提供兴奋剂检查资质证明,尿检官自称为建筑工人,检查的合法性存疑。

这一争议折射出一个深层问题规则的制定权、解释权和执行权几乎完全掌握在WADA及其承包商手中。《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对检测人员资质的描述本身存在模糊空间,而这种空间在实践中由检测机构单方进行解释。运动员面对的是“WADA—承包商—临时雇用人员”的长链条,链条末端人员的资质几乎无法监督。当规则解释权被垄断,运动员的抗辩空间便被系统性压缩。

(二)“正当理由”的适用

CAS在孙杨案中援引判例,确立了“先配合、后异议”的绝对准则无论运动员对程序有何质疑,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均应先提供样本,再通过正式渠道投诉。这一逻辑的正当性在于防止运动员滥用抗辩逃避检测,但它同时制造了运动员的两难困境若配合不规范程序,样本一旦脱离控制,后续救济几乎无效;若不配合,则直接构成违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救济路径,而在于该救济路径对运动员是否真实有效。当“正当理由”被解释得如此狭窄,运动员实际上被剥夺了对程序缺陷提出即时异议的权利。反兴奋剂体系的权威建立在公平之上,而公平的前提是程序对所有参与者同等透明、可预期。现有规则体系在效率优先的导向下,牺牲了多程序正义的要素。

三、国内法治接轨的内在矛盾

中国反兴奋剂立法采用“参照国际规则”的特色模式,以《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规则》等构建了多层级体系,并在2022年《体育法》修订中增设反兴奋剂专章,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从文本层面看,中国已基本完成了与国际规则的基本接轨。

但文本接轨不等于有效接轨。这一模式的深层问题在于国内法以立法形式将国际规则纳入,但规则的最终解释权掌握在WADA和CAS手中,形成“规则来源外部化—解释权外部化—审查权外部化”的闭环。其结果,是中国运动员在国内层面履行与国际接轨的严格义务,但在权利救济层面,所能获得的程序保障却受制于CAS仲裁机制的局限仲裁员中中国籍比例极低、对运动员程序性抗辩的接纳度极低、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仅能审查程序瑕疵而无权触及实体公正。

此种义务对接权利悬空的格局,是国际规则与国内法治接轨中最需要正视的问题。中国运动员接受的规则教育与WADA规则在文本上一致,但当争议进入国际仲裁,文化差异以及仲裁机制本身的倾斜性,都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四、从被动接轨到主动参与

(一)推动国际规则体系的程序正义重构

中国应当在WADA等国际组织中更积极地参与规则修订,推动《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中检测人员资质标准的明晰化、建立独立的检测流程监督机制。同时,应主张适度放宽“正当理由”的解释边界——当检测人员存在明显资质瑕疵且运动员已通过适当方式提出质疑时,应承认运动员的程序性抗辩。

(二)强化国内法治对运动员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新修订的《体育法》建立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突破口。应通过国内立法进一步明确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的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并在国内仲裁层面赋予实质性审查权限,使运动员在国内即可获得有意义的程序救济,不必完全依赖外部机制。

(三)提升中国在国际体育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中国应当从规则执行者走向规则参与者。鼓励更多中国体育法律专家进入CAS仲裁员库、WADA专业委员会,培养熟悉国际体育仲裁的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只有在规则制定和纠纷裁决中拥有更多席位,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国运动员在国际仲裁中的制度性处境。

五、结语

孙杨案提醒我们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体系远非完美,程序正义的缺失需要所有参与方共同修补。对中国而言,真正的规则接轨不是单向的义务接受,而是在履行国际责任的同时,积极推动规则向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方向发展。让中国运动员不仅在国际赛场上争金夺银,更能在一个真正公正的程序框架中捍卫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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