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4-11-20 | 1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原前置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

 

序号

国务院公布的事项名称

处理方式

实施部门

备注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将初审上报事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取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属于原初审

上报事项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将初审上报事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核发”取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属于原初审

上报事项

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将初审上报事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取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属于原初审

上报事项

4

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将初审上报事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方案审批”取消

市环保局

属于原初审

上报事项

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将市级、滨海新区和郊区县行政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的类型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取消

市水务局、滨海新区和郊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原市级、滨海新区和郊区县行政许可事项的类型项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水务资质认定”的类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取消

市水务局

属于原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类型项

7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将初审上报事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取消

市出版局

属于原初审

上报事项

8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将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取消

市安全监管局

属于原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9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将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定”取消

市人力社保局

属于原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10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将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溢油应急计划许可”取消

市海洋局

属于原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2

承接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0项)

 

序号

国务院公布的事项名称

处理方式

实施部门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承接,市级新增。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属于原初审上报事项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承接,市级新增。

市教委

 

3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扩大权限,作为一个类型项,并将此类型项名称修改为“食用菌菌种进出口许可”。

市农委

 

4

草种进出口审批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扩大权限,作为一个类型项,并将此类型项名称修改为“草种进出口许可”。

市农委

属于原初审上报事项

5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承接,承接后转为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合并,合并后名称为“菌、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设两个类型项,名称分别为“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和“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市农委

 

6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7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承接,承接后转为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许可”。

市农委

 

8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扩大权限,承接后与其类型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合并。

市农委

 

9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承接,市级新增。

市交通

运输委

 

10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承接,市级新增。

市交通

运输委

 

序号

国务院公布的事项名称

处理方式

实施部门

备注

11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扩大权限,承接后并入该事项。

市交通

运输委

 

12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承接,市级新增。

市交通

运输委

 

13

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安装制造改造维修与作业人员资质许可”扩大权限,承接后与其类型项“特种设备改造资质许可(委托下放)”合并。

市市场

监管委

 

1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安装制造改造维修与作业人员资质许可”扩大权限,承接后与其类型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许可”合并。

市市场

监管委

 

15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

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安装制造改造维修与作业人员资质许可”扩大权限,承接后与其类型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许可”合并。

市市场

监管委

 

16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承接,承接后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合并,作为一个类型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许可”。

市市场

监管委

属于原初审上报事项

17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承接,承接后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许可证核发”合并,作为一个类型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市市场

监管委

 

18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承接,承接后转为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许可”。

市市场

监管委

 

19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扩大权限,承接后并入其类型项“药品委托生产批准和延期申请”,类型项名称修改为“药品委托生产和延续申请”。

市市场

监管委

 

20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承接,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医师资格认证和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合并,列为类型项,类型项名称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市卫生

计生委

 

序号

国务院公布的事项名称

处理方式

实施部门

备注

21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承接,市级新增。

市国土

房管局

 

22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承接,市级新增。

市林业局

 

23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辐射安全许可(委托下放)”扩大权限,承接后并入该事项。

市环保局

 

24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

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承接,市级新增,承接后进行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及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下设两个类型项,名称分别为“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和“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市司法局

 

25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

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26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

变更、终止审批

承接,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电影摄制、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合并,列为类型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电影摄制、发行、放映单位及电影制片单位许可”。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属于原初审上报事项

27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承接,属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设立旅行社许可(委托下放)”扩大权限,列为类型项,名称为“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设立旅行社许可”。

市旅游局

 

28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承接,属于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许可”扩大权限,将其列为类型项,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不变。

市海洋局

 

29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承接,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拍摄文物及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合并,列为类型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拍摄文物及考古发掘现场与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市文物局

 

30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承接,承接后转为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市文物局

 

附件3

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市教委、有关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市环保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3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市级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类型项“开业”和“船舶管理类”中的国际船舶部分,区县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类型项“开业”

4

港口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类型项“港口经营许可”

5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农委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属于初审

上报事项

6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市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属于初审

上报事项

7

兽药经营许可

市农委、有关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8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有关区县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9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市文化广播

影视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属于初审

上报事项

10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许可

市文化广播

影视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属于初审

上报事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1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不含台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市文化广播

影视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2

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市文化广播

影视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中的内资演出经纪机构部分

13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许可

市文化广播

影视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14

设立文艺表演

团体审批

有关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类型项“设立”中的内资文艺表演团体部分

15

设立或变更娱乐场所审批

有关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类型项“设立”中的内资娱乐场所部分

16

设立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有关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8

广告经营许可

市市场监管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类型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9

电影摄制、发行、

放映单位许可

市文化广播

影视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其类型项“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和“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负责市内六区)”

2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有关区县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1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市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属于初审

上报事项

22

设立旅行社许可

市旅游局、有关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的是市旅游局直接实施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类型和委托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旅行社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