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刘蕊 | 发布时间: 2014-12-29 | 3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482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了《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自2014825日起至2019825日止。《办法》明确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采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明确了实行核准和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程序、时限、文件颁发及核准或备案的变更。具体如下: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1.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范围

根据核准机构的不同,实行核准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如下:

1.1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1.2 由天津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1.2.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1.2.2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3亿美元)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1.2.3 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1.2.4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1.3 由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

在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内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不含港口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1.4 由各区县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在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内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不含港口项目),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5 其他需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除前述1.11.4所列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2. 核准的程序

《办法》规定,属于核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用逐级申报、核准制。即:

2.1 按《办法》规定应由各区县、滨海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由所在地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2.2 按《办法》规定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2.3 按《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 核准的时限

《办法》规定,项目核准部门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但项目核准部门为项目核准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核准期限内。

4. 核准文件的颁发

《办法》规定,对准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人核发项目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办法》规定,核准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1.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办法》规定,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备案机关的不同,实行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如下:

1.1 由天津市发改委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中,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1.2 由天津市各区县发改委、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备案的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中,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2. 备案的程序

《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采用逐级申报、备案制。即:

2.1 按《办法》规定应由各区县、滨海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备案的项目,由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2.2 按《办法》规定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由区县项目备案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3. 备案的时限

《办法》规定,项目备案部门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如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备案通知书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备案文件的颁发

外商投资项目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备案部门将向申报人出具备案通知书。

同时,《办法》规定,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变更

《办法》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出现项目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同时规定,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