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观典新法简析:公司与金融
1. 商务部明确融资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
2014年12月4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负责租赁物登记公示工作。《公告》明确,融资租赁企业未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同时及时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的方式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规避租赁物被非法出售、抵押等风险;同时,融资租赁企业、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受让物权,办理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物权变动交易时,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已经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和租赁物权属状态,防止租赁物恶意转卖,规避交易风险。
2. 外管局简政放权,便利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2014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如下两类机构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1)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2)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第二,完善市场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第三,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4部外汇管理文件,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3. 财政部颁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5个环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操作流程做出了详细说明。其中:第一,在项目识别阶段,一般需经历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四个程序;第二,在项目准备阶段,一般需经历管理架构组件、实施方案编制及实施方案审核三个程序;第三,在项目采购阶段,一般需经历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相应文件评审及谈判和合同签署四个程序;第四,在项目执行阶段,一般要经历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及中期评估四个程序;第五,在项目移交阶段,一般需经历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及绩效评价四个程序。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颁布
2014年12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十一条,对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期货ETF“)的定义、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相关主体责任、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指引》明确,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准予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商品期货ETF应当符合如下四个条件:第一,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第二,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第三,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第四,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对2006年公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6年条例相比,本次修订对外资银行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的条件,例如针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删除了2006年条例中关于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的要求;第二,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例如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等。
6. 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具备以下两种情形的小微企业,应相应免征政府性基金:第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文化企业可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文化企业可享受相应税务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增值税减免征收,包括对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第二,进口关税免征,即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第三,企业所得税减征,包括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8. 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
2014年11月24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通过独资及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方式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明确,外国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公告》同时明确,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但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9. 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
2014年1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具体方式包括:第一,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第二,鼓励民营企业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和基础企业开展合作,分享收益;第三,鼓励拥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从基础电信企业租用接入网络资源,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通知》同时配套出台了《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明确在太原、沈阳、哈尔滨、上海等16个城市进行为期3年的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宽带接入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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