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201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所涉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概念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关于股权收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六条第(二)项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通知》将59号文规定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由原来的75%调整至50%,未对其他进行修订。
三、关于资产收购
59号文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针对59号文前述关于资产收购的规定,《通知》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也从原来的75%调整至50%。
四、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针对股权、资产划转,《通知》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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