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3-31 | 8458 次浏览 | 分享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我所律师就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基于前述要求及实践中存在的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的现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规定》,对制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规制。《规定》的出台对促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具有制度性意义。

二、《规定》建立记录制度

《规定》明确,建立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

《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规定》建立通报制度

《规定》明确,建立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四、《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明确,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强调,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