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天津市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
2015年4月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
1. 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的确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以下简称“调查对象”)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提交义务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施工前现状调查报告制度,天津市正式确立了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
2. 施工前现状调查之制度意义
2.2 确认调查对象的施工前的质量状态,将有利于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前现状调查,有利于确认调查对象的施工前的质量状态,若调查对象发生安全事故,可通过施工现状的调查方案明确的质量状态及专项保护方案的履行情况,明确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从而确定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3. 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3.1 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适用范围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适用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
3.2 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调查范围
根据《调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应以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为调查对象,查清其施工前的状态,对已经形成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等情况进行记录。
4. 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具体程序
根据《调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包括前期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形成保护方案阶段、履行方案阶段、监测阶段及归档阶段等,具体如下:
4.1 施工前现状调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现状调查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确定范围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地理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确定现状调查的范围
(2)确定位置、数量及权属人
建设单位应确定现状调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及其权属人。
(3) 制定现状调查方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状调查的范围、位置、数量等制定现状调查方案。
4.2 现场踏勘并做好调查记录
建设单位在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应当按照现状调查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并做好现状调查记录。如调查对象需进行鉴定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3 形成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及/或鉴定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及应当告知/送达的主体如下:
4.3.1 调查报告内容
(1)调查报告应对调查对象的情况进行标注、图示和文字说明;
(2)调查报告应分析施工设计图实施与调查对象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处置意见和建议;
(3)调查报告包含对工程周边调查对象在施工期间进行监测的意见和建议。
4.3.2 调查报告告知/送达主体
调查报告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调查报告告知/报送以下主体:
(1)告知调查对象的相关权属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将调查报告告知调查对象的相关权属主体,权属主体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
(2)送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现状调查报告送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其中: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状调查报告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对专项保护方案进行会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
(3)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报送现状调查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在完成现状调查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前现状调查证明文件。
4.4 归档
在工程竣工后,工程现状调查记录、现状调查报告、监测方案、监测记录、鉴定报告等应当作为施工安全资料进行归档。
5. 违反施工前现状调查制度法律后果
《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组织施工前现状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而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充调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现状调查的,将可能遭受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还将可能承担民事及/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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