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专题新法解读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解读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予以印发。现就《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背景和目的
首部明确了《方案》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区位布局
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为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设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1.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制度的建立实施,达到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的目标。
2. 扩大投资领域开放。通过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的一系列措施的实施,稳步扩大开放领域,改革“引进来”和“走出去”投资管理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有效监管,完善服务,探索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基本制度框架。
3. 推动贸易转型升级。通过完善国际贸易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密航线航班;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强化监管协作,进而实现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打造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的迫切任务。
4. 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通过推进金融制度创新,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以实现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业务模式创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场,加强风险控制,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做大做强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
5. 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通过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构筑服务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进而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五、保障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也明确要求自贸区政府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完善配套税收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评估推广机制,以保证天津自贸区的深度改革的进行,充分发挥天津自贸区的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解读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23号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作出以下解读。
一、《负面清单》的必要性
“负面清单”制度是相对“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遵循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世界范围内贸易投资自由化、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产物。
在天津自由贸易区内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与上海自贸区此前的两个负面清单相比,本次《负面清单》取消或放宽了18个领域的限制,应该说开放的力度是很大的。
减少了建筑业这一个门类;在农林牧渔业中,“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的特别管理措施被取消;在制造业中“限制投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的特别管理措施也被取消;涉及的采矿业、制造业等大类中,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同时由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颁布实施,在制造业领域,《负面清单》取消了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在服务业领域,取消或放宽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在放宽大多门类行业的限制的同时,也增加了少数门类行业的限制条件。例如:《负面清单》在更多放宽对城市轨道交通产业限制的同时,也提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的要求;而针对金融业的特别管理措施从此前上海负面清单中的4条增加到14条,对境外投资者透支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了更为细致的限制。体现了自贸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
三、《负面清单》的主要特点
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个根本性变革,意在用好政府“有形之手”,管好市场“无形之手”。因此本次《负面清单》与以往改革措施相比也有着鲜明的特点。
1. 提高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原则上对外开放。相对于以往一条条的开放措施,负面清单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开放。与现行外资政策相比,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服务业、制造业领域进一步减少了外资准入限制。
2. 转变管理方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统一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基本实行备案制,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3. 完善准入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制定,系统梳理了涉及外资的各类政策法规,凡是涉及外资限制的规定,统一在清单中列明,并且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民待遇、高管要求、业绩要求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份全面的准入指南,大大增强了外资政策的透明度。
四、《负面清单》的特别规定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在自贸区改革试点过程中的国家根本利益,发挥改革先行地和政策试验田的作用,为了恪守我国已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协议,我国在《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还特别规定:
1. 《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3.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解读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2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能更好实现自贸试验区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办法》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办法》分七章五十四条,主要规范以下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功能。
2.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3.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投资管理制度。
4.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在进出境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5.规定了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机制。
6.明确了自贸试验区优化管理和服务的措施。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面积119.9平方公里,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四、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肩负着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重要使命,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体功能如下:
1.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2.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3.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4.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
5.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金融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根据《办法》规定,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方面职责:
1.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2.研究提出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3.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后评估;
4.配合拟订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法规;
5.协调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
6.协调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7.组织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8.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9.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设立三个派出机构,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港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牌子。
六、自贸试验区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制度
1.降低投资准入门槛
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金融领域,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前提下,研究适当减少对境外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准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创新发展,完善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新模式,鼓励外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取得国际资质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专业服务人员和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2.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天津市负责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天津市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3.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事后管理和服务,建设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鼓励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七、自贸试验区在进出境监管方面的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可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按现行管理规定向国家申请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
强化监管协作。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在二线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
八、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举措
1.金融制度创新
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
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支持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
2.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机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3.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
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九、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1.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
优化内陆无水港布局,支持内陆地区在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完善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推动与内陆口岸通关协作,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津冀两地港口一体化,在优化港口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两地港口间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依托亚欧大陆桥连接功能,完善多式联运体系,增强对沿线国家及地区转口贸易服务功能,发挥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2.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集聚,促进京津冀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以产业链为纽带,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京津冀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增强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集散功能。加强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推动各类资源合理高效流转。鼓励三地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形成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促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京津冀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3.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
破除地域限制,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探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资源配置。
4.构筑服务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优势,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积极发展科技金融。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工作机制。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针对区域创新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试点。支持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规定共同出资,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形成合作机制。联合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成立创投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推动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评价方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强化激励,吸引领军科学家、企业家、归国创业人员等高端人才,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进一步简化签证等相关审批程序。
十、保障机制
1.健全法制保障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2.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落实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强自贸试验区经济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
3.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 4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现就《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自贸试验区内内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
对照前许可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住所
企业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允许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四、对自贸区内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实行内外资一致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实行备案制。
五、放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有关限制
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六、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公司,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港澳居民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企业,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转递文件;台湾地区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投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自然人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七、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依照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八、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九、区内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5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8日开始实施。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天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天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二、备案机构
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管委会、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是天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
三、备案流程
1. 提交材料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中外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房地产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备案意见
项目备案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3. 备案后审批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
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计算。
四、备案的变更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主体、股权结构、项目地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的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变更程序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五、监督管理
项目备案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可通过天津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相关政府性平台和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六、《办法》有限期
本办法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5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21日开始实施。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对于前往未建交国家、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或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与电网、新闻传媒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
二、备案机构
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管委会、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备案流程
1. 提交材料
天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备案意见
项目备案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对不属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四、备案的变更
当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变化、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的情形,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变更程序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五、备案的效力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天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计算。
六、监督管理
项目备案机构应依托天津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相关政府性平台等,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构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文件的,由项目备案机构撤销其备案文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从严审查其后续开展的境外投资,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八、《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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