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与《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6-25 | 2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的解读

2015年5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办法》”)及《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抽查检查办法》”),加强对天津市市场主体的监管。前述办法均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现对前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信用风险分类办法》的解读

1. 信用风险分类的主管部门与适用对象

《信用风险分类办法》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根据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程度分类并加以标注。其中,适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天津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 信用风险的类别及分类依据

《信用风险分类办法》依据市场主体在公示系统中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无不良业绩情况信息等,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为良好、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3. 信用风险类别的调整机制

《信用风险分类办法》明确,市场主体对不良信息对应的事项及时整改、消除维护后果后,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类别可相应调整,但应当经信用信息产生单位所属的市级行政机关批准。 

4. 信用风险分类的救济机制

《信用风险分类办法》明确,市场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用风险分类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对信用风险分类进行核查。 

5. 信用风险分类将列入行政机关信用约束机制

《信用风险分类办法》明确,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行政许可、等级评定、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类别作为信用约束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抽查检查办法》的解读

1. 抽查检查的主管部门与适用对象

《抽查检查办法》明确,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的汇总、企业名单的抽取以及检查情况的汇总等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领导工作,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抽查检查办法》同时明确,除办法明确规定不适用的对象外,天津市市场主体为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对象。

2. 抽查检查采用 “双随机”工作机制

《抽查检查办法》明确,随机抽查,是指由相关检查人员依法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检查,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成立联合检查组,按计划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检查办法》同时明确,随机抽查及联合检查均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即被检查企业名单与检查人员名单均随机抽取。

3. 《抽查检查办法》与《信用风险分类办法》的对接

《抽查检查办法》规定,联合检查的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其中:

(1)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结果,列为被检查企业业绩情况信用信息;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均列为被检查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主管部门将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