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刘蕊 | 发布时间: 2015-08-27 | 2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8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591日起实施。现就《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 明确民间借贷的范围

《规定》从借贷主体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界定,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 明确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规定》从如下5个方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了明确:

2.1 自然人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具备如下任一情形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生效:

第一,以现金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第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第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第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第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2 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借贷合同原则上为有效合同

《规定》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有效合同。

2.3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签订的借贷合同原则上为有效合同

《规定》明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有效合同。

2.4 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仍为有效合同

《规定》明确,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2.5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第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第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 明确网络贷款平台(P2P)提供者的责任

《规定》根据网络贷款平台是否为其平台上的借贷提供担保,将该平台的担保责任划分为:第一,如网络贷款平台纯粹提供居间服务,则其无需就其平台上的借贷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如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出借人有权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4. 明确了民间借贷本金及利率的确定

《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进行了如下规定:

4.1 借款本金的确定

《规定》明确,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借款本金。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 是否支付利息取决于双方约定

《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是否有权主张支付利息取决于双方对此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未约定,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如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一旦支付不得反悔,除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外,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3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规定》明确,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且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

另外,如借贷合同约定了利率,但借款人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一旦支付不得反悔,除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外,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 逾期利率的确定

《规定》明确,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的逾期利率按照不同情况区分为如下几种:第一,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同时,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第二,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且亦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逾期利息;第三,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且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5. 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针对民间借贷在形式上的随意性,《规定》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使该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法院也应予受理。在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定》同时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合同未约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 明确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处理

《规定》中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处理包括:

6.1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6.2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3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