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与操作方法。《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1. 明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主体及联系方式
《办法》明确规定,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办法》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2. 扩大有权投诉的主体范围,明确投诉的对象
《办法》将有权投诉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办法》明确,被投诉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将投诉处理机构列入投诉的对象,并规定应当由其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3. 设立异议前置程序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提出异议。如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方可依法提起投诉。
4. 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杜绝无效投诉
《办法》将具有七类情形之一的投诉作为不予受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诉人不具有投诉资格;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
5. 虚假、恶意投诉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办法》规定,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明确投诉处理的程序及期限
《办法》规定,投诉处理主要包括审查、受理、质询、调查取证、听取投诉人陈述申辩、质证及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并对各个阶段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 同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 明确投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强调,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同时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同时对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不予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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