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五部分,共十六条,系统规划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现就《意见》亮点解读如下:
1. “准公共产品属性”融资担保业务将获政府支持
《意见》明确融资担保的政策性定位,强调融资担保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难的积极作用,明确要求政府对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其中,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即为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融资担保业务。
2. 首次提出设立国家担保基金
《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设立国家担保基金,这一举措实质系通过国家财政引导省级和部分地市的财政,发挥中央、省、市、区/县等多级政府财政资金的联动作用,用政府“有形之手”完善担保体系。同时,担保基金的设立,有利于鼓励再担保、担保机构和银行等各方多做业务,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的问题,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3. 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突出“政府主导”原则
《意见》在省级再担保机制方面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第二,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第三,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4. 推进政银担、银担合作,构建风险共担机制
《意见》指出建议政银担、银担合作,作为分散风险的有效解决途径,有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业务积极性,及推动银行和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稳定、持久的合作关系。具体为:第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第二,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应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