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李项喆 吴棋棋 | 发布时间: 2015-10-30 | 2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10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办公厅共同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背景

2007124日,建设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发布了《通知》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突出更新改造的目标重点

《通知》明确,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改造重点包括房屋本体与配套设施。

《通知》同时要求,在电梯更新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和更换,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对为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3. 加强使用监督,切实履行多部门职责

《通知》要求,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强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义务,以保证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能够及时开展,并进一步要求经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用于。

此外,《通知》还对质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提出了要求。

4. 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决策效率

《通知》提出了四种新型表决方式,即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以保障各地区推行《通知》的过程中满足业主双三分之二的表决要求,并进一步要求紧急情况下可不经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直接使用维修资金。

5. 建设信息平台,加强统计分析

《通知》提出,各地应当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并由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及完善维修资金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通知公告,加强维修资金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全面、准确、及时汇总上报维修资金基础性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