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rising | 作者:刘蕊 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5-12-29 | 1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的亮点解读如下:

1. 《意见》要求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意见》明确要求发债企业的申报程序简化、申报材料减少,同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提高审核效率。

第一,地方企业发债的,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第二,发债企业仅需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即可。

第三,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国家发改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 《意见》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意见》明确,针对信用优良企业与普通企业的发债事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一,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债企业,将豁免在国家发改委的复审环节:(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第二,对于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第三,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2)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3. 《意见》明确提高资金使用灵活度

《意见》明确提高资金灵活使用度,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债券资金。

第二,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

第三,允许债券资金变更用途,但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4. 《意见》明确做好企业发债的风险防范

《意见》明确要求做好企业发债的风险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要求承担债券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开展担保业务。第二,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开展企业债券再担保业务。第三,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第四,要求完善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将债券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中介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均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

5. 《意见》明确改革监管方式

《意见》明确改革监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双随机”抽查。第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和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