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型、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1. 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型
以下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2. 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3. 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4.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制作主体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5.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6.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重大事项发生变动需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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