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
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制定了《意见》并予以发布。
2. 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明确由市场形成价格
《意见》要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意见》指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供需双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意见》同时明确,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将管廊有偿使用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3. 明确费用构成,确保价格合理
《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意见》同时确定了入廊费与日常维护费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建设投资回报、运行成本、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等因素并对各因素的计算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意见》要求,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根据《意见》关于管廊有偿使用费构成因素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4. 完善保障措施,形成合理收费机制
《意见》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了扶持公益事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管理水平三点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对公益性管线入廊给予优惠、对无法弥补成本的管廊运营方提供财政补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PPP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等政策要求。
《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