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rising | 作者:李项喆 吴棋棋 | 发布时间: 2015-12-29 | 3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12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

20146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自20149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实施意见》并予以发布。

2.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细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实施意见》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其中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防伪之外的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确立安全生产考核的申请条件、内容与形式

《实施意见》确立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条件,并对每一类人员的申请条件如职称、年龄、安全管理经验、劳动关系等进行了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在《实施意见》的附件中对不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进行了规定。

《实施意见》特别指出,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实施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考核的方式,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4. 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编号、延续、换发、跨省变更等事宜

《实施意见》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样式并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0423号)及《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编号,并同时在《实施意见》的附件中列明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样式、内容及尺寸。

《实施意见》同时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换发和跨省变更事宜的条件、申请方式、主管机关及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5. 确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全面,即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实施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