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rising | 作者:张颖 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5-12-29 | 173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129日,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的亮点解读如下:

 1.《意见》明确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

《意见》明确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包括:第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同时支持其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第二,支持自贸区完善以现有的人民币计价的交易平台,面向自贸试验区和境外投资者提供人民币计价的交割和结算服务;第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另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第四,放宽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规定其可以不受经营时间、年度营业收入和净流入额上限的限制。

 2.《意见》明确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意见》明确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具体内容如下:第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包括简化贸易投资流程、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及放宽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第二,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包括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及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等;第三,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即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第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第五,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3.《意见》明确促进自贸区内租赁业的发展

《意见》明确支持自贸区企业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租赁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

 4.《意见》明确支持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意见》明确支持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同时允许境外机构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区内用于支持京津冀发展的基金;第二,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第三,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

 5.《意见》明确加强监测与管理

《意见》明确加强监测与管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应依据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