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解读
来源:rising | 作者:陈媚 吴棋棋 | 发布时间: 2016-01-28 | 4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缘何发布?《规定》相比于《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新在何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广告发布企业在《规定》施行后需如何发布房地产广告?针对以下重点问题,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发布的背景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此后除于1998年12月3日对前述规定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外,在《规定》发布前未进行过任何修改,时至今日,《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已难以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新型房地产广告发布问题进行限制。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加重了处罚力度。

为适应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限制近年来新出现的房地产广告发布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24日发布了《规定》。

二、突出禁止性条款、明确较模糊条款、删除不适宜条款

与《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比,《规定》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突破:

其一,突出禁止性条款。《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前述条款既将常见的几种房地产广告违法形式集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又与新《广告法》保持了一致。

其二,明确较模糊条款。《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该项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作了明确,进一步强调对房地产广告真实性的要求。

其三,删除了不适宜的条款。《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删去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此款删去后,结合《规定》第六条第(七)项的内容,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将可以增加对房屋装修档次、装修用料等的描述但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由广告主提供确认商品房装修装饰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三、规范房地产项目的介绍、确保真实准确

《规定》对房地产项目介绍的真实性进行了规定,主要从价格、项目位置示意图、面积、结构、环境和形象、周边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项目介绍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与《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比,《规定》在保留对禁止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内容之外,对项目位置的表示进行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即保留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应以从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的规定。

此外,《规定》再次明确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四、限制房地产项目的评价,保证中立客观

《规定》正式施行后,房地产广告应当保持对项目的客观评价并重新明确了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如下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

《规定》再次明确了对房地产广告中有关资产与贷款的内容限制,即房地产广告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