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缘何发布?《意见》提出的服务模式是什么?《意见》如何实现具体实施?针对以上问题,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科创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
近年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如《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等,初步构建了我国科技金融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前述文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继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并积极探索科技金融的服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由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自身存在投资收益回报期限较长、前期投入巨大但收益率低等特点,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如商业贷款等往往无法适应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要求,且存在信贷收益难以弥补信贷风险的缺陷,导致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中央文件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意见》
2. 《意见》的服务模式-投贷联动
《意见》提出的试点服务模式为“投贷联动”,即信贷投放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模式。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信贷投放,即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放贷款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而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对信贷投放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实现以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目标,并可持续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次试点的区域主要为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其中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名列第一批试点区域,此外天津银行作为首批试点金融机构的十家银行之一,有权在其设有机构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
3. 《意见》的具体实施-组织架构与风险防控同步推进
《意见》明确,进行“投贷联动”试点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设立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与投资功能子公司,其中由投资功能子公司负责股权投资,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除在进行与前述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外,还可提供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金融服务。
根据《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需构建风险隔离、项目筛查、收益共享、风险防控、风险分担、激励约束、人才队伍、信息管理以及业务退出等重要机制。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投资功能子公司这一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银监会在要求其履行行政审批、备案、信息报送等义务的同时,还要求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实行机构与资金两方面的隔离,。
本次投贷联动的试点工作主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意见》的答记者问,对于符合《意见》要求的创新创业企业将适用特殊的信贷政策,即实行单独的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在贷前调查时,可以增加技术专利、研发能力、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等传统信贷调查未涉及的要素;在贷中审查时将建立单独的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在贷后检查时还会将科创企业的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能力等纳入评价要素。此外,符合《意见》要求的企业通过投贷联动而取得的贷款利率将不同于一般贷款,需根据科创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状况、业务成本、当地市场平均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如《意见》提出的投贷联动机制得以成功落实,将对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形成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并有力促进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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