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的发布标志着“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总结与“十三五”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开展。《纲要》缘何发布?《纲要》重点发展的领域有哪些?《纲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对《公告》解读如下:
1. 《纲要》发布的背景-“十二五”期间工作取得成效但“十三五”工作现状严峻
“十二五”期间,我国国土资源通过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方式保障和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系统通过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处理闲置土地两方面措施,实现了全国新增建设用地3925万亩的目标。
国土资源系统在取得前述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诸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较为粗放、生态环境约束趋紧、国土资源利用结构无法完全适应供给侧改革要求、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不统一、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
2016年3月17日,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新型城镇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发展目标。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要求,也为解决我国国土资源规划、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纲要》作为国土资源系统在“十三五”期间工作的框架与原则。
2. 《纲要》发展的重点领域-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增长约20%,远高于同期城镇人口11%的增幅,地均GDP仅相当于欧美等国家的1/4—1/5,其原因在于大量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未能实现良好、快速的开发利用。
《纲要》就此提出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要求,即严格核定城镇新增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的无序扩张,转而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开发与处置。同时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专项工程,并要求各省市制定城镇区域投入产出、平均建筑密度、平均容积率控制标准。
综上,下一步我国的土地供应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收紧,对土地开发利用的质量可能形成制度化要求,其中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与清理则可能成为土地政策的重点倾斜领域。
3. 《纲要》建设的重点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力促进了不动产登记的落实。截至《纲要》发布,国家、省级、地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已经全面完成且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已经启动。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仍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6年3月25日发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即将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部门规定为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根据前述规定,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面临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整合问题。
针对前述问题,《纲要》提出了构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要求,前述平台将与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对接以实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纲要》同时提出了以农村房、地、农、林等一体化的权籍调查典型示范带动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方法。
4. 《纲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土地供应政策调整
2015年12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五大任务之一就是化解房地产库存。此后国务院于2016年3月2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纲要》就国土资源系统完成上述任务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方面通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建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以扩大土地供应并分散房地产投资;另一方面则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改变用途以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根据《纲要》要求,下一步三、四线城市等房地产库存较高的区域可能减少直至停止住房用地供应,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根据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供应政策及时从开发区域与项目用途两方面调整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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