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颖 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6-06-29 | 4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发布背景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我国经济建设进程中,政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发展,不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促进我市国有经济做优做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对深化国企改革提出政策支持。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多项政策支持,前述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支持清空一批国有空壳企业;第二,支持出让低效国有企业;第三,支持具有潜力的国有企业进行混改;第四,加大对优势国有企业的上市扶持;第五,支持企业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职工创新创业。《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通知》从三个方面的政策支持清空国有空壳企业:首先,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已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缩短10个工作日;其次,盘活注销企业的土地资源;再次,鼓励企业整合利用其房产资源。

(2)《通知》从三个方面的政策支持出让低效国有企业:首先,支持开展产权转让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以提高产权转让效率;其次,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出让低效企业的职工拓宽职工分流安置渠道再次,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自身资产变现所得,由其出资人统筹管理,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同时加大职工安置补贴力度。

(3)《通知》明确支持具备潜力的国有企业进行混改:减免非现金资产增值相关税费。对在并购重组、股权(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无偿划转、房地产变更登记等过程中,由于资产划入、资产评估增值、非货币资产投资等行为涉及的资产增值、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等非现金资产增值,减免相关税费。对于确需缴纳税费的,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4)通知明确支持具备优势的国有企业上市首先,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股改)、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同时加大上市不同阶段的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其次,通过免征改制重组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以减免股改企业税费再次,加强对股改上市企业的服务第四,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等问题,妥善解决

    通知支持企业创新创业首先,对不同程度创新的企业采取分等级的财政支持;其次,对于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支持;再次,支持企业职工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建设众创空间,对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并减免房地产税第四,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和所办医疗、教育、社区、消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脱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