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惠希芳 庞学惠 | 发布时间: 2016-07-26 | 5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办法》”办法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三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现对《办法》的解读如下:

1. 《办法》明确规定调整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

《办法》明确规定其调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三大类交易行为

2.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细化交易行为的规范

企业进行产权转让的,《办法》自审批程序、内部决策程序、审计、资产评估以及进场交易等方面进行细化性的规定。

第一,就履行审批程序而言,《办法》明确规定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二,就审计及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三,就进场交易而言,《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以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同时公开转让的价格可以根据在信息披露期届满时是否征集到受让方进行下调。若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办法》明确规定采取非公开方式转让产权的两种情况,并对以非公开方式转让产权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3.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自增资审核、选择投资方的方式两个方面就企业增资进行明确规定

第一,就审批程序而言,《办法》明确规定由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第二,企业增资的决策审批程序完成之后,增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若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的,披露信息的的期限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第三,《办法》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三种情形,并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的文件。

4.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第一,企业对外转让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且原则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于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二,《办法》明确规定,根据资产转让底价的多少确定在交易机构的信息公告期,且资产转让价款应当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