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惠希芳 李项喆 | 发布时间: 2016-11-30 | 1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9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下称“《意见》”)。现对《意见》发布的政策背景及《意见》提出的新的商业机会作如下简析:
  1. 《意见》发布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等多项具体要求;并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该指导意见为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方式。
  2016年5月28日,财政部及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各地发展PPP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地要通过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确保政府补贴适度,防范中长期财政风险。要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挖掘PPP项目后续运营的商业价值,鼓励社会资本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收益。要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及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申报市政公用领域PPP推介项目的通知》,遴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等为重点推介对象。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党政文件,均为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 《意见》提出的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渠道
  在前述政策背景的基础上,此次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此《意见》,进一步扩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渠道,并明确了政府就此提供的土地、财税、金融服务等支持。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市政公用行业。总结看来,《意见》为民间资本投资于市政公用行业提供了以下具体通道:
  (1)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2)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
  (3)作为专业运营商,受托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4)通过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5)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行业。
  (6)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打破区域和行业等限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企业集团。
  3. 《意见》提出的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土地政策
  《意见》明确,在遵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投资者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的,可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的基础上,将竞争确定投资者的环节和竞争确定用地者的环节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