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的发布背景
2016年3月23日,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次《通知》在前述文件的基础上,对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补充。
2. 《通知》的主要内容
在金融方面,《通知》首先定义了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次,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再次,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最后,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在房地产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并明确了可以扣除的条件。
《通知》还明确了其他应当按照“餐饮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建筑服务”等税目的范围;《通知》最后还提出,财税(2016)36号文件出台后多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 《通知》的意义
财税(2016)36号文件颁布后,在增值税的缴纳方面仍存在很多不明确、不一致的地方,《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前述问题,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