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于发布同日生效,现对《通知》的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目的
财政部发布《通知》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2. 《通知》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监督管理股权管理事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 《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
《通知》明确,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通知》明确重点子公司的含义,并指出重大股权管理事项一般是指可能导致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4.《通知》规定就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增资方案应当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时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通知》明确,财政部和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确认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