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惠希芳 张婷婷 | 发布时间: 2017-02-28 | 386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
  2016年1月22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6年4月29日,央行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决定将该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下发了《通知》。自《通知》施行之日起,18号文件和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2.《通知》的新变化
  (1)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
  《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可知,《通知》将外国银行的境内分行也纳入为适用主体。
  (2)跨境融资杠杆率调整,扩大融资规模
  《通知》第六条规定“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可知,与此前的18号文件和132号文件相比,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由原来的1调整到2,就是说企业最大可按净资产的两倍开展跨境融资。
  (3)进一步明确排除业务类型
  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核定上限,在计算风险加权余额时,以下业务应被纳入或排除:(a) 就“被动负债”而言,相比132号文件,《通知》又新增排除了外币被动负债和外币存款;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排除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A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RQII托管资金以及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b)《通知》明确排除了外币贸易融资;(c)明确排除了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d)《通知》规定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业务按照20%纳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4)设置了过渡期
  《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