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解读
来源: | 作者:吴棋棋,张士博 | 发布时间: 2018-02-24 | 1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2月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下发了《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对《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1. 《工作方案》的发布背景-适应落实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责需要

近年来,国家及天津市均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并就此发布了大量文件,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为更好的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政方针,市建委制定了《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工作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积极实践、完善我市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2.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我市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的时间表与路线图

市建委积极响应《通知》要求,通过制定并发布《工作方案》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具体如下:

其一,关于时间方面,《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基本形成完善的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具体表现为信用信息系统互联共享、相关限制得到落实、诚实守信成为共同价值追求三个方面的工作目标

关于实施路径方面。《工作方案》将《通知》中的信用承诺制度、资质限制、招投标限制、房地产开发限制、建设程序限制、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评比达标表彰限制等要求逐一加以落实,即列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将在前述领域遭受惩戒措施;同时《工作方案》体现了国家及我司关于信用惩戒系信用体系建设手段而非目标的精神,将信用修复机制纳入《工作方案》内容,即对于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主体,可以停止执行惩戒措施;此外,《工作方案》将信息制公开共享制度明确为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源头,从而体现了我市联合监管、统一监管的信用惩戒方式。

3. 《通知》的意义-促进我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

《工作方案》的发布与实施,解决了《通知》及其他国家、天津市信用政策在我市建设领域如何落实的问题,有助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人人争做守信主体的倒逼机制,与此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工作方案》的进一步实施,将不断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防控城乡建设不良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建设领域的相关主体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而言,尤其是传统建设工程领域的“乙方”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方案》中关于资质与招投标活动的限制有助于督促相关主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促进我市建设领域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