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 作者:张婷婷,杨金 | 发布时间: 2018-02-23 | 152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1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修订的背景-适应现代城市建设与残疾人生活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相继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等规定,明确要求从多方面推进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根据我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度统计公报,2016年底我市共有各类残疾人57万,我市现行的《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于2004年制定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该规定对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确定了原则和纲领,但由于规定内容仅16条,时至今日已经无法满足我市数十万残疾人生活的需要。故为保障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并解决当前我市已建成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养护升级问题,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具体要求

相比于现行的《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对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并结合城市建设的现状进行了调整,具体表现在建设与管理两个方面。

其一,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明确了建设相关的程序、要求与法律责任。办法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基础上明确了实施路径,即无障碍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且无障碍设施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此外特殊建设项目尤其是公共服务场所的建设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前邀请残疾人代表提供试用意见,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将遭受行政处罚。在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程序之外,《办法》从无障碍信息交流、社区服务、停车设施、通行设施、标识等方面指明了建设要求,体现了我市对于残疾人的人文关怀

其二,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的主体与方式。修订后的《办法》将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主体由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变更为所有权人,但同时允许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此进行约定,此外设施维护管理主体还需按照政府的改造计划进行改造。

3. 《办法》的影响-促使我市的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办法》从多方面明确了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本市残疾人的生活状态,让残疾人与普通人一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

对于新建建设项目而言,应当更加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从而避免因无障碍设施建设影响主体工程。对于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尤其是居民区内的相关设施,下一步需要适应维护管理主体的变化,即选择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或由业主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