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尘埃落定
来源: | 作者:李项喆,陈媚 | 发布时间: 2018-06-26 | 2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现对《招标规定》解读如下:

1. 《规定》发布的背景-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2018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正式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前述文件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认定使用国际资金项目与招标项目限额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招标的范围予以大幅缩减,但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仅明确了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提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此前住建部及各地方政府开展的民间投资项目直接发包试点改革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

发改委综合国务院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最终发布了《规定》,为本次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改革画上了句号。

2. 《规定》主要内容-明确大型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并大幅缩减招标范围

2002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公用事业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过度扩大,诸如商品住宅项目等明显由个体作为日后不动产权利主体的工程项目也纳入公用事业范围,加之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即无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大小的均需招标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导致几乎全部建设工程均需进行招标,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与开发效率。

《规定》则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显不同,在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调整:

其一,《规定》删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即将此前纳入公用事业项目的市政工程、科教文卫体、旅游项目、社会福利项目及商品住宅项目全部不再作为必须招标的范围。

其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即保留了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5类项目作为必须招标的范围而将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排除在外,同时将城建项目中的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项目删除并仅保留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另将航空项目细化为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项目。

其三,《规定》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两个兜底条款,此处修改主要是适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删除了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有利于统一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3. 《规定》出台的意义-让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界限更为明晰

纵观近年来的建筑业改革,无论是招投标范围的大幅缩减,还是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简化、工程总承包制度的推进及装配式建筑、BIM等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均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推动建筑业脱胎换骨的决心与智慧。招投标范围的大幅缩减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当下以及未来的自身定位,即一个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型政府,而非一个对社会进行过度干预的管理型政府。

《规定》大力度减少对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的限制,有利于扩大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激活市场活力,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深化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不断推动招投标领域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

对于各民营企业而言,在招投标制度不再限制其一般投资项目的同时,应当将工程质量及工程技术放在首位,充分借助国家简政放权的东风,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改革。对于各地方政府而言,《规定》的发布实施将大幅缩小原需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而导致招标不再作为各类工程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将加大地方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难度,各地方政府需转变自身的政府职能以适应大量未招标工程项目办理相关行政手续的需求。